通许县检察院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公平公正
在通许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撕扯推搡过程中李某将被害人从台阶上摔倒至地面,致被害人右手腕轻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对方索要赔偿款数额过高,未能达成和解。李某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提请审查逮捕。在审查阶段,检察官在李某交纳了赔偿保证金5万元后,对李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了赔偿协议,李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公开听证并提请检委会审议后该院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该院在办案中发现类似于案例中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且真诚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诉求数额明显过高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致使公安机关刑拘后报捕的情况较多的存在,导致捕后轻刑率和诉前羁押率过高的问题,这不符合高检院提倡的“少捕慎诉慎押”的精神,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非羁押诉讼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近日,通许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
《制度》明确,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数额明显过高,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等的办案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共同践行“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不仅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能够让执法更人性化,司法更有温度,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出更多检察力量和智慧。(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