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 郭榕城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设计。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该制度不断完善,公信力和科学性不断提升。但随着检察机关职能的变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增强监督意见的刚性约束,需要认真思考。
建立人民监督员统筹协作机制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涵盖公益诉讼、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种案件类型,其初衷在于拓宽监督覆盖面、增强工作灵活性。但实践中,出现了地域间监督活动的数量偏差较大、监督方向单一等问题。为破解监督工作失衡的问题,人民监督员机构应当主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统筹协作机制,整合案件工作资源,指引业务部门邀请、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介入各类监督活动中。
一是建立机制督促业务部门主动落实。为促进外部监督落到实处,让业务部门自觉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由检察长领导、分管领导落实、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统筹协调、业务部门配合的统筹协作机制。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指引业务部门找准办案工作和监督工作的衔接点,督促业务部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流程,开拓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新途径。
二是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挥。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协调人民监督员工作与业务部门其他工作的关系,主动商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各类监督活动,推进各种监督方式全覆盖。例如,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介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检阅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破除案件盲区和思维定势,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落实效率。
细化监督全过程工作
好的制度在于落实到位,人民监督员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监督效力的实现上,故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谨防监督形式化的问题,注重监督实质化。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监督意见反馈针对性不强、答复质量不高、监督意见全方位梳理问题不透彻等问题,需要通过监督前、监督中、监督后三个阶段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各项权利,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一是监督前要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检察机关一方面主动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上让人民监督员充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焦点问题,使人民监督员有时间熟悉案情,从而在监督活动中更客观地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告知人民监督员各项权利义务,必要的监督流程和监督规则等程序性事项。
二是监督中要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主体地位,让人民监督员知悉监督活动的事实情况,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提问和独立发言的权利,如实记录监督意见,将监督意见列入检察案卷,确保监督意见留痕。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不同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避免监督活动的“表面化”“过场化”,切实将人民监督与监督意见落到实处。
三是监督后及时处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将采纳意见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案管部门通过流程监控及时督促工作反馈。如未采纳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同时应当说明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
完善人民监督员管理机制
检察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其开展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否则无法作出专业判断。而一些地方注重选任忽视管理,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不及时、履职情况掌握不全面、年度考核不到位、退出机制不健全,导致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方面具有很强的随意性,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的人员未进行及时的退出与替补,对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监督效力和整体活力产生影响。激发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在活力,必须摒弃重选任轻管理的做法,用好人民监督员动态管理方法,做到邀请专业对口的人民监督员锻炼履职,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素能,优化成长路径。
一是邀请部分有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实践中,结合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和专业背景,根据不同的案件需求,可以有针对性地邀请专业对口的人民监督员,最大程度发挥人民监督员专业知识的效用,补强检察办案团队,在监督履职中助推检察工作。
二是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规定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监督职责、检察业务、案例事务的培训,使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责主业,熟悉人民监督员工作流程,树牢监督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提升人民监督员政治素养和法治素养。司法行政机关经商检察机关,可安排人民监督员列席观摩检察办案活动,切实有效增强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
做好多元化宣传工作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参与式监督,其性质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之监督权有别于普通公民的一般社会监督权,其弥补了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不够及时、精准的缺陷,契合了人民主权理念。引领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需要重视宣传工作的影响力。
一方面,征集发布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总结提炼工作要点,推广具有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最高检2022年10月11日发布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典型案例中,就包括线索提供、辅助调查、专业咨询、公开听证、成效评估、回头看、旁听庭审等多个监督方式,为检察机关更新工作理念、拓宽监督方式提供了参考。另一方面,宣传分享人民监督员的履职心得。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这方面感触最直接,通过交流分享履职心得、工作方法和工作建议,不仅能够为其他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带来新思考、新办法,还能凭借其人民视角和质朴语言引发大众共鸣,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走向大众视野。
(作者单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